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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
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:
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统一和优化了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,营业执照正副本照面内容要作相应调整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公司、非公司企业法人、合伙企业、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“营业期限”“经营期限”“合伙期限”信息项,合伙企业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“出资额”信息项,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(具体调整说明见附件)。除调整部分外,营业执照的格式分类、印刷标准等继续按照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(国市监注〔2018〕253号)中《营业执照印制标准(2019年版)《营业执照打印标准(2019年版)等相关要求执行。
二、自2022年9月1日起,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、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,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。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,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,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。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(厅、委)要确保按时进行新版营业执照的启用换发工作。新版营业执照在使用中出现的情况及问题,要及时报告市场监管总局。
附件:营业执照记载内容调整说明
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
2022年7月25日
具体变化:
一、格式A(公司)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
1.取消“营业期限”事项打印;
2.“住所”事项名称及内容的位置上移。
二、格式B(非公司企业法人)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
1.取消“经营期限”事项打印;
2.将事项名称“注册资金”改为“出资额”;
3.“住所”事项名称及内容的位置上移。
三、格式C(合伙企业)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
1.取消“合伙期限”事项打印;
2.增加“出资额”事项;
3.右侧事项名称自上而下按照“出资额”“成立日期”“主要经营场所”的顺序排列。
四、格式D(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)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
1.将事项名称“业务范围”调整为“经营范围”;
2.将事项名称“成员出资总额”调整为“出资额”。
五、格式E(个人独资企业)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
1.增加“出资额”事项,排列在右侧第一行(原“投资人”位置);
2.“投资人”位置从右侧第一行调整至左侧“经营范围”上方。
六、格式G(内资非法人企业、内资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、内资分公司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、合伙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、外国<地区>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)营业执照打印标准调整
1.取消“营业期限”事项打印;
2.将事项名称“营业场所”调整为“经营场所”;
3.事项名称区域按照“构成元素按顺序左右对称排列”的原则进行调整,“经营范围”上移一行,“负责人”调整至右侧第一行、成立日期下移一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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